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東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巧鈴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24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012 元(計算式:1,911,012 元-50,000元=1,861,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