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
- 上訴人
- 湯文明
- 被上訴人
- 黃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