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蘇家緯
- 上訴人
- 邱聖豪
- 被上訴人
- 趙惠珍
- 被上訴人
- 趙城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2 號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