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徐韻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冠伶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即本訴違約金0000000元+反訴房屋價額0000000元
=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