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
- 抗告人
- 謝承峰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松發、謝文閔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298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