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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

抗告人
謝承峰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松發、謝文閔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298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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