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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

上訴人
黃鐸
被上訴人
范麗雲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妤

      林珈呤

      林珈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麗雲等人,因106 年訴字第347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後,將訴訟標的金額之上訴

範圍,減縮至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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