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5號
- 上訴人
- 黃鐸
- 被上訴人
- 范麗雲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妤
林珈呤
林珈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麗雲等人,因106 年訴字第347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後,將訴訟標的金額之上訴
範圍,減縮至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