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2號
- 上訴人
- 沈晏莛
- 被上訴人
-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甄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