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03號
- 上訴人
-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 被上訴人
- 秦翔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 萬5,8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8,4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