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
- 上訴人
- 林鑫沂
- 被上訴人
- 葉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