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詹仁壽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9,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9,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