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皓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股東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