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 上訴人
- 黃 鐸
- 被上訴人
-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7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