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鄧盛鴻
- 被上訴人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46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46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