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華大衛
- 被上訴人
- 劉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二行關於「被上訴人」
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