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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

清償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綉娥即宗麥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63 號清償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93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4,666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款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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