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綉娥即宗麥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63 號清償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93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4,666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