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綉娥即宗麥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63 號清償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93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4,666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