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阿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進東
張彧煒
張獻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20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33,715,744 ×1/20=6,685,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