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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30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