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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張淑晶與被上訴人盧雪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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