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97,680 元【計算式:(29,978+30,836)×12×10=7,297,6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