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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呂淑皇
相對人
即原告
呂淑柔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郭曉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記載: 「. . . 自民國101 年1 月27日至清償日止. . . 」,然依法遲延利息起算點應是「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相對人即原告之聲明未提回溯5 年前。又本件判決事實理由欄第6 頁第㈢點記載聲請人空言主張,實則聲請人之代理於庭訊中有陳述「寄存證信函予出名人」,絕非「空言主張」。再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在中和區農會有2 個帳號,金額計算末日應為101 年2 月29日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聲請更正。

㈡再本件判決有多處脫漏之處,茲列如下:

①本件被告呂陳月娥對被繼承人呂傳為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件卻隻字未提,此為分割之先決問題。

②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狀,鈞院予以吃案,雖轉送事務官處理,惟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鈞院有統合處理必要,應予審理,因此聲請為分割遺產之先決問題。

③107年5月間聲請人所呈之答辯狀所列事項,鈞院亦吃案。

④本件判決附表所示之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之股票及中和地區農會存款,其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之金額及股數或存款利息,其詳細金額及股數應由相對人舉證後再由鈞院判決,絕不可只云孳息。

⑤被繼承人呂傳為尚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未併為審理分割。為此,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

㈠聲請人聲請應為更正裁定部分,經詳閱卷宗後本件判決並無如聲請人所指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情形,其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更正,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聲請人聲請應為補充判決部分,經核相對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為:「⒈兩造之被繼承人呂傳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下列方法分割: 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如附表二所示股票、存款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⒉被告呂淑皇應將新臺幣83萬元及自101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返還予兩造全體繼承人,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見該卷相對人於107 年4 月18日所提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 ,而本院經斟酌兩造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就相對人之前開請求及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判決,有本院於107 年6 月28日所為判決在卷可稽,並無脫漏之情形,是聲請人執前開聲請意旨指摘本件判決有脫漏云云,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顯有未合,亦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呂傳為之遺產

甲、不動產部分:┌──┬──────────────┬────┐│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58-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2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59-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3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60-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4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64-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5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65-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6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66-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7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67-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8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72-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 9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段0973-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10 │新北市中和區台貿段0028-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11 │新北市中和區台貿段0029-0000 │4分之1 ││ │地號土地 │ │├──┼──────────────┼────┤│12 │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026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3 │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0265-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4 │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027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5 │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0275-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6 │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0280-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17 │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0339-0000 │3分之1 ││ │地號土地 │ │└──┴──────────────┴────┘

乙、存款及其他部分:┌──┬─────────┬──────┐│編號│項目名稱 │金額(新臺幣││ │ │)或數量 │├──┼─────────┼──────┤│ 1 │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1 股( 至101 ││ │司股票 │年2 月29日止││ │ │) 暨其孳息 │├──┼─────────┼──────┤│ 2 │新光金融控股份有限│74股( 至101 ││ │公司股票 │年2 月29日止││ │ │) 暨其孳息 │├──┼─────────┼──────┤│ 3 │中和地區農會(活存)│7,401 元( 至││ │帳號20-17830-5-00 │106 年1 月 ││ │存款 │26日止) 暨其││ │ │孳息 │├──┼─────────┼──────┤│ 4 │中和地區農會(活存)│96元( 至106 ││ │帳號21-01351-6-00 │年1 月26日止││ │存款 │) 暨其孳息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呂淑柔  │6分之1    │
├──┼────┼─────┤
│ 2  │呂陳月娥│6分之1    │
├──┼────┼─────┤
│ 3  │呂明洋  │6分之1    │
├──┼────┼─────┤
│ 4  │呂明星  │6分之1    │
├──┼────┼─────┤
│ 5  │呂明旺  │6分之1    │
├──┼────┼─────┤
│ 6  │呂淑皇  │6分之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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