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明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振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0,3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