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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振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0,3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