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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原告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經祿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玉堃律師
被告
王商配
被告
言翔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告
翁文川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基赫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可按,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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