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 原告
-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經祿
- 訴訟代理人
- 王可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堃律師
- 被告
- 王商配
- 被告
- 言翔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瓊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忠律師
- 被告
- 翁文川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基赫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可按,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