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抗告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106年度
重訴字第266號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