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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106年度

重訴字第266號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