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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炳煌
即被告
劉炳華
即被告
劉敏珠
參加人
劉振璋
參加人
受 告知人 劉韶郁
參加人
受 告知人 劉靜如
參加人
受 告知人 劉素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順善

      劉朝立

      劉明珍

      劉明芬

      劉明靄

      劉明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300 號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401 萬9,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6萬3,06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