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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魏宏泰
被上訴人
李慎廣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萬7,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

3,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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