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 原告
- 陳淑芬
- 原告
- 陳有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宜斌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私立恩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冠銘
- 被告
- 黃子育
王惠智
ANIS EDO PUTRI(阿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786 號案件(下稱另案偵查案件),被告等人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另案偵查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偵查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已據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