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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告
陳淑芬
原告
陳有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被告
新北市私立恩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兼法定代理人
黃冠銘
被告
黃子育

      王惠智

      ANIS EDO PUTRI(阿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786 號案件(下稱另案偵查案件),被告等人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另案偵查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偵查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已據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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