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李黃綉盆
- 被上訴人
- 蘇高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零參拾柒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之裁判費壹萬元,上訴人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