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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上訴人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何怡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 萬4,5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 萬6,788 元(壹佰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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