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華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怡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 萬4,5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 萬6,788 元(壹佰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