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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訴人
陳秀滿
被上訴人
謝進富
被上訴人
簡錦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本院於107 年4 月18日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核定上訴人陳秀滿之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並通知其補正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顯有錯誤,爰重新核定其上訴利益如前所述,附此敘明。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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