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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03號

抗告人
李秀琴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洋昇間因107 年度事聲字第103 號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