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長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澹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7,519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1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0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