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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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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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