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