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王興華
- 相對人
- 孫鷹
- 相對人
- 王文元
- 相對人
- 王方元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