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8號
- 聲請人
- 蔡國華
- 代理人
- 喬政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創公司)業已解散,惟尚未進行清算程序,為使聲請人之債權得以實現,爰依法聲請為普創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固定有明文。惟公司解散後如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即無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事屬當然。查普創公司係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曾偉旭為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普創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普創公司既已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即應由經選任之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自無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誤認普創公司現無清算人而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