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3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因107 年度國字第3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錯誤,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