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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3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因107 年度國字第3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錯誤,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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