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3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35號

聲請人
李金霞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相對人
章嘉宏

      章有福

      章黃淑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金霞與相對人章嘉宏等三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6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1,955,97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3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