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李金霞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閔律師
- 相對人
- 章嘉宏
章有福
章黃淑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金霞與相對人章嘉宏等三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8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6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1,955,97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