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世貴毛崑山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
蒲桃松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被上訴人
陳克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3 月6 日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 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頁),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3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9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 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而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是上訴人已逾期限仍未遵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