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蒲桃松
- 法定代理人
- 蒲盛松
- 被上訴人
- 陳克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3 月6 日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 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頁),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3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9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 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而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是上訴人已逾期限仍未遵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