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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誌洋王凱俐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
均潔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蔡俊宏
被上訴人
廖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404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應行許可,爰添具意見書,敘明理由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以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404 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有如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為: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珖億公司)於支票背面蓋章,即係票據上之背書,至於備償專戶帳號,因非票據法所規定支票應記載或得記載之事項,自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支票背面又無任何委任取款等相關字樣,自無由依備償專戶帳號之記載,即認珖億公司之背書為委任取款背書;另備償專戶實質上由上訴人掌控,上訴人使用備償帳戶為提示支票之帳戶,自係以票據權利人之地位為之;備償專戶係上訴人方便管理還款事宜,而以珖億公司名義開立,與票據權利歸屬無直接關聯;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判決、108 年度台簡抗第25號裁定、108 年度台簡聲字第59號裁定等裁判,有見解不一情形,故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以資救濟,並解紛歧,令銀行業有所依循等語。

二、經核上訴人主張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404 號第二審判決是否有違反前揭判例、判決意旨或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情事,涉及本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違反經驗、論理及證據法則等節,所涉及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並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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