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承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松發、謝文閔因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4 萬9,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
3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松發、謝文閔因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4 萬9,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
3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