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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承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松發、謝文閔因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4 萬9,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

3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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