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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19 號

履行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

上訴人
曾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19 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