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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余旭雄、張桂香

  • 當事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北昕企業有限公司吳永泰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 訴 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上 訴 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上 訴 人 吳永泰 被 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9,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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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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