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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多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豪

      林俐伶

      陳聰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49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