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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

上訴人
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訴人
友祥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廖文萍
被上訴人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威荅公司)對於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威荅公司)對於本訴提起上訴到院」;另「上訴人琪威荅公司對於反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43,6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仍應徵收裁判費)」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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