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
- 上訴人
- 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忠
- 上訴人
- 友祥通訊行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萍
- 被上訴人
-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威荅公司)對於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威荅公司)對於本訴提起上訴到院」;另「上訴人琪威荅公司對於反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43,6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仍應徵收裁判費)」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