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