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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年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凱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照雄

      謝建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計算式:

1600(股)×1000(元╱股)=0000000 (元)】(見本院卷第

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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