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年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凱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照雄
謝建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計算式:
1600(股)×1000(元╱股)=0000000 (元)】(見本院卷第
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