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 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典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確認公會章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