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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聲請人
蘇峰文

本件原告謝睿駿與被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已定於107年10月22日宣判,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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