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滄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貴爵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708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5萬4,7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