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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民國107 年度

訴字第277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