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民國107 年度
訴字第277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