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0號
- 上訴人
- 謝啟洋
- 被上訴人
- 黃奕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